本要點根據《復旦大學聘用合同管理辦法》簡化而成,供本校教職工和各單位參考。
一、適用范圍
復旦大學所有事業編制-在冊-全職-固定正式職工,均需簽署聘用合同并納入聘用管理。
待崗、待退休、長病假的事業編制職工,簽署人事關系聘用協議,與學校建立聘用關系。
二、聘用合同主要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類型
根據我校情況,聘用合同分為短期合同(原則上為1年)、短中期合同(原則上為3年)、中長期合同(原則上為6年)和長期合同(自訂立聘用至受聘人員退休)四類。
所有聘用合同終止日期統一為1月31日。
(二)聘用崗位序列及層級
按照國家規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大類別。
專業技術崗位設13個層級,其中,1-4級為正高級,5-7級為副高級,8-10級為中級,11-13級為初級。
管理崗位設10個層級,其中高校為9級,2-10級。
工勤技能崗位分技術工(5個層級)和普通工。技術工按照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分別納入相應級別。普通工不分層級。
聘用崗位準入條件詳見《復旦大學崗位聘用實施方案》。
三、聘用合同簽署辦法
(一)聘用合同期限及其組合
1、短期合同
適用于任職不滿2年的中初級職務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人員。其中,新參加工作的大學本科(含獲得雙學士學位的本科生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畢業生,實行一年見習期。
2、短中期合同
下列人員簽訂短中期合同:
(1)院聘關鍵及以下崗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
(2)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
(3)任職滿2年的中初級職務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人員;
(4)任職滿1年表現突出的中初級職務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人員。
3、中長期合同
適用于校聘關鍵及以上崗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
4、長期合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訂立長期合同(自訂立聘用至退休):
(1)按國家規定,在本校及國有單位工作的工齡合計已滿25年的人員;
(2)在本校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
(3)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員;
(4)在本校連續工作已滿15年,受聘正高級職務已滿9年及以上的人員;
(5)在本校連續工作已滿15年同時擔任正處及以上職務或5級及以上職員職級已滿9年,以及在本校連續工作已滿18年同時擔任副處職務或6級職員職級已滿12年的黨政管理人員。
本款規定的年限,按實年計算。
對訂立長期合同者,仍可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解除、終止合同,或調整工作崗位、內部退崗休養、內部待崗等。
簽訂長期合同的專業技術與管理崗位人員,不再參加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
(二)聘用崗位
專業技術人員簽訂專業技術崗位合同。
雙肩挑人員簽訂專業技術崗位合同,特定時期以管理崗位為主崗,確定專業技術層級和職員職級。
專職思政人員簽訂專業技術崗位合同,確定專業技術層級和職員職級。
管理人員簽訂管理崗位合同,確定職員職級。
工人簽訂工勤技能崗位合同,執行工勤技能工資序列。
(三)涉密崗位受聘人員提前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即脫密期)
1、約定辦法
涉密崗位人員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即脫密期)由受聘人員和所在單位協商確定,不得長于6個月。
涉密崗位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額度由受聘人員和所在單位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
2、涉密崗位人員提出解除合同的處理辦法
聘期內,涉密崗位人員提出解除合同的,第一次提出時聘用單位可在20日內予以拒絕,受聘人員必須繼續履行合同。6個月后,受聘人員再次提出的,聘用單位可在脫密期內調整其崗位。脫密期滿,合同解除。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受聘人員與所在單位可以在聘用合同中依法約定補充條款。補充條款應由雙方簽字認可。
四、聘用合同履行與管理
(一)聘用合同履行
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并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二)聘用合同變更
聘期內,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期中考核不合格的,學校和具體用人單位可調整其崗位并相應變更聘用合同,或直接向其出具《崗位調整通知書》。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需變更聘用合同的,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雙方協商不成的,聘用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聘用合同約定崗位類別發生變動(例如,從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到管理崗位,或從管理崗位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或從工勤技能崗位聘用到管理崗位等)、職務層級或職員職級發生變動、具體工作崗位發生變動的,須以重新簽訂《聘用合同書》、簽訂《聘用合同變更書》或訂立補充協議、補充條款等書面形式,變更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中止
聘用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1、受聘人員履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義務的;
2、受聘人員暫時無法履行聘用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的條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聘用合同解除
1、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2、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梢噪S時解除聘用合同(過失性解除):
(1)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2)未經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3)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4)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5)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提供偽造或虛假的履歷、文憑、自薦和推薦材料、考試考核證明文件等的;
(7)違反國家及甲方規定的學術規范,情節較重的;
(8)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梢蕴崆?span lang="EN-US">30日通知受聘人員后解除聘用合同(非過失性解除):
(1)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期中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的。
4、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受聘人員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理
受聘人員提出解除合同,學校有權自收到其書面通知之日起20日內書面拒絕,受聘人員應繼續履行合同;6個月后受聘人員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與學校協商一致的,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與學校有服務期約定的,在服務期內提出解除合同,依據國家有關服務期的規定處理。
(六)聘用合同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終止:
(1)聘用合同期滿的;
(2)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由于受聘人員的原因導致合同未續簽的;
(3)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4)受聘人員退休、退職、死亡的;
(5)聘用合同當事人實際不履行聘用合同滿3個月,又不屬于國家及地方有關法規政策中規定的聘用合同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終止。
2、聘用單位不得終止聘用合同的情形、特殊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順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聘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相關手續
聘用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受聘人員應當在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至人事處按照要求辦理離校手續。由于受聘人員個人原因逾期未辦理完結,人事處將按有關規定處理,由此引起的社保、檔案管理等不良后果,均由受聘人員本人負責。
(八)聘用合同續訂
合同期滿,崗位需要,考核合格,受聘人員愿意續聘,可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在合同期滿前30日續訂聘用合同。
(九)崗位考核評估辦法
結合具體崗位聘任(聘任合同),學校和校內用人單位對受聘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評估、期中考核、聘期期滿考核等類型的考核評估。崗位考核評估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考核結果與待遇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己私Y果是受聘人員續聘、崗位調整、解聘的依據。
考核優秀的,學校以獎教金、崗位升等等形式予以獎勵。
考核基本合格的,該年度不能增加薪級工資。
聘期內,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期中考核不合格的,除該年度不能增加薪級工資外,學校和具體用人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調整其崗位并變更合同。受聘人員不同意調整崗位,或者雖同意調整崗位但在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3款解除聘用合同。
(十一)未簽訂聘用合同處理辦法
在學校規定的截止日期前,受聘人員與單位因無法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而未簽訂聘用合同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予以辭退或辭聘。在此期間,若受聘人員仍在繼續工作且業績突出,則單位應主動與其溝通,說明政策。雙方努力協商一致,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按上述規定辦理。
無崗、待崗、待退休、長病假人員應簽署人事關系聘用協議,因客觀原因不能簽署的,其實際待遇按現有規定辦理。
五、法律責任和爭議處理
(一)經濟補償和賠償責任
因聘用合同發生的經濟補償和賠償責任,依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二)人事爭議處理辦法
因聘用關系的建立、變更、終止、解除等發生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可依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行協商,也可申請由學校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委員會的設立與組成另行公布),還可以直接向上海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各單位合同日常管理及操作流程
(一)合同的日常管理
1、由專人(一般為人事秘書)具體負責合同的日常管理。
2、應有專門櫥柜存放聘用合同書,并按工號排序。
3、做好合同返還簽收登記。
4、接受人事處歸口管理部門(人事辦公室)不定期抽查,改進與完善日常管理工作。
(二)新進人員(非引進人才)聘用合同首簽流程
1、單位負責人提醒受聘人員認真閱讀合同所有條款,根據學校規定,與受聘人員協商確定聘用期限、聘用崗位系列等條款,并在“乙方所在單位”簽字蓋章。乙方簽字須為受聘人員本人簽署;
2、要求受聘人員本人將合同交至人事處人事辦公室;
3、人事辦公室完成審核、簽署、鑒證后(約30日),人事秘書至人事辦公室簽收返還合同共兩份;
4、人事秘書將一份合同存檔,另一份返還受聘人員,并要求受聘人員簽收。
(三)聘用合同續簽流程
1、人事秘書收到學校續簽通知后,將通知回執按時返還人事辦公室;
2、于合同期滿前30日內,人事秘書將續簽合同交人事辦公室;
3、待人事辦公室完成審核、簽署后,人事秘書至人事辦公室簽收返還合同共兩份;
4、人事秘書將一份合同存檔,另一份返還受聘人員,并要求受聘人員簽收。
(四)校內用人單位提出終止聘用合同流程
1、單位在合同期滿前至少45日提出終止合同,書面報告備案人事辦公室,寫明不續聘的原因;
2、人事處與單位共同填寫《聘用合同終止通知書》一式兩份并蓋章;
3、合同期滿30天前,單位領導(須兩人以上)和受聘人員談話,送達《聘用合同終止通知書》,通知其于合同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人事處辦理離校手續,須詳細記錄談話過程及內容;
4、協助終止合同人員辦理離校手續。
(五)受聘人員提出終止聘用合同流程
1、受聘人員提出書面報告(打印、傳真稿必須有受聘人員簽字),單位領導簽字并提交至人事處綜合辦公室;
2、人事處審核同意后,單位通知受聘人員于合同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人事處辦理離校手續;
3、協助終止合同人員辦理離校手續。
(六)校內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流程
1、向人事辦公室提交解除聘用合同的翔實報告,須詳細說明受聘人員考核情況;
2、人事辦公室審核并咨詢學校法律事務室同意后,與單位共同填寫《聘用合同解除通知書》一式兩份并蓋章;
3、單位領導(須兩人以上)和受聘人員談話,送達《聘用合同解除通知書》,通知其于合同解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人事處辦理離校手續,須詳細記錄談話過程及內容;
4、協助解除合同人員辦理離校手續。
(七)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流程
1、若單位同意其解除聘用合同的,則:
(1)收到受聘人員書面報告(打印、傳真稿必須有受聘人員簽字)后,20日內,單位領導簽字并提交至人事處綜合辦公室;
(2)人事處審核同意后,單位通知受聘人員于合同解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人事處辦理離校手續;
(3)協助解除合同人員辦理離校手續。
2、若單位不同意其解除合同的,則:
(1)收到受聘人員書面報告(打印、傳真稿必須有受聘人員簽字)后,20日內,與學校共同填寫《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答復》一式兩份并蓋章;
(2)單位領導(須兩人以上)和受聘人員談話,送達《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答復》,通知其繼續履行合同,須詳細記錄談話過程及內容。
(八)合同變更流程
經學校批準,合同內容變更需在
(1)在變更發生當月,人事秘書須將簽署好的合同變更書或補充協議及時送交人事辦公室;
(2)人事辦公室完成審核、簽署后(約15日),人事秘書至人事辦公室簽收返還合同或補充協議共兩份;
(3)人事秘書將一份合同或補充協議存檔,另一份返還受聘人員,并要求受聘人員簽收。